4月16日,内蒙古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确定于4月28日正式执行第二批集采的32个中选药品。
以下是原文:
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0﹞8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现就做好我区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二批集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第二批集采,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集采中选的32个通用名药品。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政策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1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5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内医保办发﹝2019﹞60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按照“确保采购、确保使用、确保质量、确保回款”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第二批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合理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货款结算、监测预警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协议管理,落实采购数量。医疗机构以上报的2018年度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为基数,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国家第二批集中采购结果约定采购量签订电子协议。本次采购周期为1-3年,购销协议一年一签。医疗机构如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需要继续采购的,可按季度申请追加采购量并拨付采购药款。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开展梯度降价,促进价格协同。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开展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其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不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供应。
三、执行时间
2020年4月28日起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第二批集采是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常态化运行的重要一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分析总结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第二批集采结果落地。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联动,稳妥推进。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中选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支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中选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中选药品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促进中选药品科学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降价不降质;工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协议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避免库存短缺、供应不到位等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第二批集采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和支持度是任务落实的关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兼顾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网站发布、网络会议、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加强宣传动员,重点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做到医疗机构和人员全覆盖,提高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确保各项任务要求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8日